2019年3月3日 星期日

新北檢包庇海山分局巡官吳愷峰洩露個資,即將平反之2

圖片來源:上報

國賠被告檢察官A係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48期學員,自96年結業擔任司法官迄今,具深厚法律專業,對刑事訴訟法、注意事項、憲法、大法官解釋、上級單位見解應明瞭。由被告檢察官A於簽呈中反覆推敲刪改之畫記,應初步排除簽結吳愷峰係出於過失之可能。

吳愷峰被簽結在程序上是違法的,本篇是為了說明的理由在實體上也是非法先看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563號刑事判決:
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563號刑事判決
  • 刑法第132條之「要件」(標示黃色)
  • 關於行政民事責任之「附帶說明」(標示粉紅色)
  • 個案結論(標示天藍色)
故事是說有個大嘴巴議員,洩露了校園警衛的前科,高院認為那個議員的行為,既不合刑法要件、也不合附帶說明,就判無罪了。這法理邏輯甚為簡單易懂,可惜附帶說明根本不重要,可以不寫,以免多寫多錯。果不其然...

檢察官A的309號簽結函,著色部分是參照高院的

先說正確的洩密罪判法:吳愷峰已經符合高院認定的刑法要件(黃色),就是有罪,就不用考慮附帶說明(粉紅色)

BUTBUTBUT,會讓新北現在這麼亂,大家都知道新北地檢署的水準,請注意看簽結函
  • 檢察官A故意把高院不重要的附帶說明(粉紅色),抄過來自己的簽結函裡面,然後又在意旨、要旨、【】標點符號等許多小地方動手腳,使讀者不明高院意旨是黃色還是粉紅色部分。
  • 檢察官A又抄了高院的個案結論(天藍色),只差沒把「甲0無罪」也抄進來,意圖使讀者誤會吳愷峰勝訴。
  • 最後檢察官A掰結論說,附帶說明=要件。吳愷峰與大嘴巴議員同樣都是不合刑法要件,所以吳愷峰洩密罪這部分無罪。

邏輯或許有點難,但單憑下列法律常識就可以發現檢察官A胡說八道:
  • 交通檢舉人促進國家政務,與刑事罪犯有別,固不容混為一談
  • 行政民事與刑事之見解,亦不容混為一談
  • 「完整且詳盡」屬不確定法律概念:每次洩露的資料都可以說不夠「完整且詳盡」、還差一點,永遠判不了罪,那刑法132條乾脆廢除算了。

最令人憤慨的就是
交通檢舉人 (圖片來源:TVBS)

刑事前科犯 (圖片來源:名探偵コナン)

根本是兩個世界的人!前科犯雖然坐過牢了,不需要太苛責,但交通檢舉人通常沒坐過牢,還造福社會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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