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3月5日 星期二

新北檢包庇海山分局巡官吳愷峰洩露個資,即將平反之4


11/03的點名單上,檢察官A書寫「105/11/14下午3:05通知海山交通組吳東憲、黃俊雄」,但卷內並無通知此二人的辦案進行單或訊問筆錄。同頁下書記官書寫「11/17海山督察組鄭組長有益call入2964.0330(海山督察組電話)XXXXX(無法判讀5字)取消」,但卷內並無電話記錄。

新北檢包庇海山分局巡官吳愷峰洩露個資,即將平反之3

新北地檢署爆發公文舞弊
簽呈,紅色框線標示該17行

  • 簽稿不一
依據檢察官A的簽呈主旨:「通知告訴人,是否有當」(深藍色框),簽呈於長官批准後,檢察官A卻自己決行發308號函予刑事被告吳愷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