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3月5日 星期二

新北檢包庇海山分局巡官吳愷峰洩露個資,即將平反之3

新北地檢署爆發公文舞弊
簽呈,紅色框線標示該17行

  • 簽稿不一
依據檢察官A的簽呈主旨:「通知告訴人,是否有當」(深藍色框),簽呈於長官批准後,檢察官A卻自己決行發308號函予刑事被告吳愷峰。



  • 內容矛盾

308號函稿說明一為「復告訴人105年9月20日告訴狀」,函稿末檢察官A卻自己決行發正本函予刑事被告吳愷峰(深藍色框)。
308號函


  • 一案多號

檢察官A先發308號函予刑事被告吳愷峰,後另取文號創文發309號函予告訴人。足見檢察官A為了讓長官核准簽呈,而在簽呈上偽裝僅發文給告訴人的假象,待長官核准後,再以不使告訴人及長官知悉之手法交付偵查秘密予刑事被告吳愷峰,作為後續可能訴訟之法律意見。


  • 嚴重的簽稿不一

另比對簽呈與309號函可發現簽呈有說明一與說明二共17行(紅色框線標示部分,下稱該17行),309號函上全無該17行內容。
309號簽結函,比簽呈少了該17行

該17行記載刑事被告吳愷峰取得告訴人個資之方法、刑事被告吳愷峰知法犯法、違法行為之描述(其[指吳愷峰]明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4 條規定「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」…仍…在網路文章中…發表「嗨城武~」…「城武是你?」)、證物等,對刑事被告吳愷峰極為不利,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4 條正符合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構成要件,這是檢察官A自己最初105年11月03日在偵查庭訊問筆錄(全部3頁)中的見解。
偵查庭訊問筆錄-第2頁

足見檢察官A為了讓長官核准簽呈,而在簽呈上偽裝言之成理的假象,寫了該17行,待長官核准後,為了不讓告訴人質疑函中刑法第132條構成要件前後不一,或不讓告訴人取得後續可能訴訟的素材,檢察官A於是刪除了該17行內容,而有差異達17行的嚴重簽稿不一之情事。

新北檢的簽結流程應係先簽後稿,即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第25點:「簽、稿擬辦方式(一)先簽後稿:制定、訂定、修正、廢止法令規章、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事項或牽涉較廣、內容複雜或其他重要案件,須先簽請核定後再據以辦稿」。依公文規則,簽稿內容固應嚴格一致,如內政部101年度第1次公文品質查考結果一覽表序號13缺失欄記載「簽稿主旨內容不一致」、序號14與序號34缺失欄記載「簽及函稿保存年限不一致」,僅僅一兩個字的差異就被列為缺失,檢察官A簽稿差異達17行之情事,屬舞弊欺瞞長官。一案多號,係對各受文者有差異對待,多有弊端,並違反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第26點:「作業要求(七)文稿以一文一案為原則,受文者有數機關時,內容大同小異者,同稿併敘,將不同文字列出,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;內容小同大異者,用同一稿面分擬。但一案須辦數稿者,仍僅用一文號。」另內政部公文查考常見缺失與建議處理方式記載:「一文多稿時於函別處加註「稿 1」、「稿2」等。檔號、保存年限應完整填列如「105/A030101、10年」,簽稿併陳或一文多稿時,檔號及保存年限之標示前後應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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