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3月5日 星期二

新北檢包庇海山分局巡官吳愷峰洩露個資,即將平反之4


11/03的點名單上,檢察官A書寫「105/11/14下午3:05通知海山交通組吳東憲、黃俊雄」,但卷內並無通知此二人的辦案進行單或訊問筆錄。同頁下書記官書寫「11/17海山督察組鄭組長有益call入2964.0330(海山督察組電話)XXXXX(無法判讀5字)取消」,但卷內並無電話記錄。


我猜測此處一共有3件卷證滅失。因為

  • 11/17的事情,不該寫在11/03的位置,日期隔太遠、頁碼也隔太遠。




檢察官A在指揮書說明二僅指揮海山分局督察組「查辦確認實際留言人為何人,並確認留言之動機、目的」
檢察官指揮書

但105年11月17日送到地檢署的海山分局函中,海山分局僅以小篇幅回報留言之動機、目的,卻以大篇幅唐突指導檢察官法律見解,非常霸氣,與同函說明一自稱被指揮之角色不符。
海山分局(神)函

10日後檢察官A撰寫簽呈時,非常謙虛地接受海山分局的指導,僅做少數段落次序交換。長官核准簽呈後,檢察官A再把簽呈的前17行刪除,完整留下海山分局的法律見解為309號函發予告訴人。

檢察官A的想法在
「105/11/14下午3:05通知海山交通組吳東憲、黃俊雄」到「11/17海山督察組鄭組長有益call入」之期間,
發生180度回轉:

  • 由認定不得洩露檢舉人資料,轉為必須洩露「完整且詳盡」才有罪
  • 由急切探求動機轉為毫不在意動機
  • 由指揮海山分局辦案轉為海山分局指導簽結
這4天剛好發生兩個小疑點:
  • 吳東憲、黃俊雄、鄭有益到底說了什麼?
  • 為何缺了3頁卷證?

一個大疑點:
把法律要件跟附帶說明交換是不得了的巧思。依照告訴人在上個國賠案中與新北市警局+海山分局共7個警察辯論勝訴之經驗,新北市警局上下不可能有任何人有足以讓檢察官A一路照抄之功力,海山分局這篇神函究竟出自何神人之手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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