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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看紅框部分 |
【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3956 號裁定】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規定須先以書面請求及協議,係予行政機關對其所為是否違法有自省機會,減少不必要之訴訟。
自省?今天台灣有誰會自我反省?但我想不到堂堂檢察長跟我玩網拍這招(請看上圖紅框部分)。當網拍買家跟賣家吵說你寄來一箱垃圾,賣家拿出雙掛號回執也沒用。好在我有錄音:
答:新北檢察署總機您好
城武:喂你好,請幫我接查案號的櫃檯
答:轉分機 6116 或分機 6176
答:檢察署您好
城武:喂你好,那個我查案號
答:偵查的嗎?
城武:國賠
答:國賠?
城武:對,我向你們地檢署聲請國賠
答:那個名字給我
城武:我的嗎
答:對
城武:億載金城的金城,城武的武
答:來,抄起來
城武:請說
答:107 賠議,賠償的賠,國賠的賠,會議的議,賠議 8.7 號
(時間:年 月,錄音光碟)
果然司法官律師考試不是隨便考的。違法簽結導致不能聲請再議,告訴人到底有受到什麼損害?(請看下圖綠框部分)這個題目不太容易,今年會考這題,法律人看清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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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3個檢察官都故意不提他們為什麼包庇吳愷峰,就是心虛才不敢提嘛!只在國家賠償法第13條這免死金牌上繞啊繞,平常嫉惡如仇的正義模樣都藏起來了,笑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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